南區國稅局近日發現某酒廠以合法進口酒掩護私酒,走私進口2.4萬瓶米酒未報稅,經國稅局比對發現進口數量與銷售數量不一致,該酒廠因漏報菸酒稅,補稅之外再加罰漏稅額兩倍罰款。

南區國稅局近日發現,轄內一家領有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的A公司,91年間進口米酒報關數量,少於其銷售至國內各經銷商及零售商的總數量,涉嫌表面上購入合法進口米酒,實際上作為掩護私酒併同出售,經南區國稅局查獲漏報2.4萬瓶米酒,除補徵菸酒稅外,並按補徵稅額處兩倍罰鍰。

A公司不服,主張開立給經銷商B公司的統一發票,雖記載銷售米酒數量為2.4萬瓶,每瓶單價100元,但已在備註欄記載為「預購」,並非全部銷售,且因B公司開立款項的支票遭退票,故A公司僅出貨1,300瓶後,即未再出貨。但A公司提起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也被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A公司敗訴。

南區國稅局指出,A公司開立給B公司的是三聯式發票,其中存根聯備註欄雖有「預購」字樣,但收執聯上並無填載「預購」,記載不一致。又查A公司91年度開立統一發票總金額,已全數列為當年度營業收入;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的本期預收款為0元,且91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也無預收貨款,因此A公司的主張難以被採信。

此外,B公司自A公司購進的米酒,已在91年度銷售1萬瓶給下游的C公司,顯然A公司主張僅交貨1,300瓶米酒給B公司並不屬實。國稅局也發現,A公司已兌領支票39萬6,000元,與僅出貨1,300瓶米酒的貨款不符,可見A公司稱統一發票所載銷售米酒數量為預售不足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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