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其收銀機應具備能將應稅銷售額作TX記號、零稅率銷售額作TZ記號之性能。暨同辦法第6條第1項前段,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應列印交易日期、貨物或勞務之編號、課稅別記號、數量、單價、金額、總計、收銀機編號及交易序號,買受人為營業人時,並應加印其統一編號。因此,貨物或勞務買受人可由收銀機統一發票每筆交易銷售額之課稅別記號(即TX或TZ)區別應稅或免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5百元,最高不得超過5千元。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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