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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先生之自用住宅用地,因出租他人使用,經稅務局清查不符自用規定並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吳先生收到地價稅單後,主張其出租之土地已終止租約,應改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而引起爭議。該分局表示,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建物經變更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其用途顯已變更,自無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其後註銷營業或出租終止,再供自用住宅使用,則須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吳先生因未於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故97年度地價稅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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