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法規定,營業人代銷貨物或勞務者,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甲商行銷售手機時代消費者辦理門號,向消費者收取保證金,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同時處5倍罰鍰。甲商行不服,主張保證金只是受消費者的委託轉付給上游電訊公司,已由電訊公司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甲商行於代收轉付之間並無差額,由電訊公司開立給甲商行的銷貨單上載明「代收代付」,可以證明保證金不是甲商行的營業收入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所謂「代收轉付」,受託人僅係代收委託人交付的款項轉付第三人,本身並無銷售行為,而甲商行與電訊公司訂有代銷或經銷合約,應為代銷。甲商行代辦手機門號收取保證金,為銷售勞務取得代價的一部分,不適用代收轉付免開發票的規定,而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的規定視為銷售勞務,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國稅局對甲商行補稅處罰,並無違誤,因此判決甲商行敗訴。
  該局提醒營業人,自行銷售或代理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價款,應該在收受消費者簽帳或付款時,按收款金額開立發票給消費者,否則一旦被查獲,除了補繳稅款,還要被處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溫科長
  聯絡電話:06-2223111轉8094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a01000936 的頭像
    a01000936

    巨詮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 國家考試合格)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