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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甲營業人接受國內乙營業人訂貨,轉向國外丙廠商訂貨,並直接以國內乙買受人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有關銷貨發票之開立方式,業經財政部97年10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0620號令重為核釋,國內甲營業人應按其收取轉付差額視為佣金收入或按其所取得之佣金收入,開立以國外丙供應商為抬頭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
舉例,國內甲營業人接受國內乙營業人訂貨100萬元,轉向國外丙訂貨80萬元,直接以乙買受人名義報關進口,則甲營業人應按其差額20萬元,開立以國外丙營業人為抬頭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申報及繳納營業稅。乙營業人則以其進口文件為進貨憑證,並以海關代徵之營業稅為其進項稅額,憑「海關進出口貨物稅費繳納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新釋令可避免財政部90年9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00455748號函釋,造成乙營業人同ㄧ筆交易取具兩筆進項憑證,致重複負擔進項稅額,乙必須再向稽徵機關申請退稅之困擾,又若乙為兼營營業人時,亦可避免乙營業人可能無法全額扣抵或退還該筆重複負擔的進項稅額之情形。
此類交易型態財政部已重新核釋,另財政部90年9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00455748號函釋亦於97年10月20日起廢止,稽徵作業已大幅簡化,並可降低爭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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