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按一般稅額及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應於申報97年11至12月份營業稅時,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
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納稅。另依同條第3項規定,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開始營業,其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當年度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併入調整。
前揭兼營期間未滿9個月,當年度免辦調整者,包括:
(一)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開始營業,或於年度中由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轉為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且兼營期間未滿9個月,當年度免辦理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併入調整。
(二)原採比例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若於年度中改採直接扣抵法,其當年度已經過期間,應於改採直接扣抵法前報繳稅款之當期,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辦理比例扣抵法年度稅額調整;其後改採直接扣抵法計算營業稅額之期間若未滿9個月,於該年度最後一期(11至12月)亦免辦理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併入調整。
(三)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恢復比例扣抵法者,亦應比照(二)辦理。
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2第6款規定,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於調整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之營業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須委託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未依規定簽證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停止其採用直接扣抵法,請營業人特別留意。
(一)經營製造業者。
(二)當年度銷售金額合計逾新臺幣10億元者。
(三)當年度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合計逾新臺幣2千萬元者。
兼營營業人於98年1月15日前報繳97年11至12月份營業稅時,應確實依前揭規定辦理年度調整,另97年度若有股利收入(含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也務必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該期「免稅銷售額」計算申報,如未依規定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處罰,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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