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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擁有宗廟所組成的祭祀公業,被繼承人生前已獲配祭祀公業的財產,即使死亡時尚未實際領取,仍要併入遺產課稅。北市已發現多起案例,都是因為漏報宗廟所分配的財產或土地,結果被台北市國稅局補稅並加處漏稅額一倍罰款。

台北市國稅局最近查核一名甲君的遺產稅案件,發現甲君是某祭祀公業的一位繼承人,該祭祀公業以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的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因甲君生前簽署承諾協議書,以其應分得的價金換取建好的房屋六間。而該建築物剛好在甲君死亡前一個月完成,所以甲君死亡時已擁有應分得的房屋六間,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納入遺產課稅,但甲君的子女卻漏未將這六間房屋併入遺產總額辦理遺產稅申報,經台北市國稅局查獲後,除補徵遺產稅外,並依法處以漏稅額一倍罰鍰。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及第4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的不動產、動產及一切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均應課徵遺產稅。由於甲君生前已處分從宗廟繼承的財產,並簽下承諾協議書,因此甲君死亡當時,不 管甲 君應分配的六間房屋是否已經登記到甲君名下,都算是甲君的遺產,繼承人如果沒有申報,就算是逃漏遺產稅。

台北市國稅局審查二科也指出,由同姓宗廟所組成的祭祀公業分配家族財產,在民間非常普遍,但祭祀公業所分配的家族財產,在被繼承人的財產清單不見得查得到,因此繼承人很容易就因忽略而漏報遺產稅,不過若以此為由主張免罰,國稅局並不會接受,台北市已有多起遺產稅申報案件,因漏報家族財產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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