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詹惟任】

雖然母公司未提供背書保證予子公司以協助其取得營運資金的情況下,理論上母公司因未負擔法定代位清償的義務,於子公司發生財務困難時可能承受的投資損失將僅限於投入之資本,惟因依國際金融實務,國際信用評等機構(如Standard & Poor’s及Moody’s等)對集團企業的信用評等多是以集團而非以個別企業為單位,故為避免集團整體信用評等降低的不利後果,母公司多將先透過增資或資金貸與方式挹注資金予子公司供償付債權人,以確保其集團整體信用評等不致受到負面影響。

母子公司互蒙其利

母公司在設立子公司時採取低股本高融資的財務結構設計時,無論對子公司是否提供背書保證,所承受的信用風險程度並無二致。另如前所述,母公司因提供子公司背書保證而承擔的風險實因母公司在設立子公司時採行稀釋自有資本策略,而將其原應以股本投資方式出資所應承擔的投資風險轉換為信用風險所致。整體而言,母公司基於充實子公司營運資金目的提供子公司背書保證協助取得所需資金,應無較採其他出資方式挹注資金承受更高風險的情形。

三、再就母公司對子公司提供背書保證有無利益移轉的事實說明,母公司對子公司提供背書保證協助取得營運所需資金,屬母公司考量集團整體財務綜效後所為的決策,亦即母公司評估後認為透過提供子公司背書保證協助向第三人取得資金,透過財務槓桿的運用所產生的效益將高於增資的資金成本,故母公司是基於綜效考量,選擇透過提供背書保證方式協助子公司取得營運所需資金,母子公司將因而互蒙其利。

縱謂子公司確因母公司提供背書保證而得以較低的成本取得資金而獲益,究其實質,子公司實因母公司未於設立時透過十足出資的方式挹注營運所需資金,致先天財務結構欠佳而須負擔額外的利息成本,所失利益必將高於因母公司提供背書保證協助取得資金所節省的利息成本,亦即母公司在設立子公司時採取低股本高融資的財務結構規劃策略,主張子公司必因母公司提供背書保證而獲致利益,與事實殊有未合。

反之,子公司自始即因母公司的決策而暴露於額外財務風險下,在子公司未蒙其利先受其害的情況下,反要求子公司須就母公司提供背書保證部分計付報酬,顯有本末倒置的謬誤。

四、末就國家整體稅收的考量來看,如母公司提供背書保證的對象是海外子公司,相關借款利息費用係列報於境外,除不致導致我國稅基的流失外,在子公司營運獲利高於融資成本的情況下,將可因母公司認列海外投資收益而增加稅收,如不考量子公司財務結構及背書保證的交易實質而主張國內母公司對海外子公司提供背書保證均應計收報酬,將提高企業全球營運的財務與稅務成本。

財務稅務成本提高

我國企業早期對中國大陸地區進行投資時,因受限法令規範,多選擇透過設立於低稅率地區的公司再間接投資,並對第三地控股公司的財務結構採取稀釋自有資本的資本結構設計,致生股本嚴重低於帳列資產的異常狀況,其間的缺口則常是透過國內母公司提供背書保證協助設立於第三地的控股公司向金融機構取得資金的方式予以填補,如因此須依移轉訂價規範設算手續費收入,企業或將改以現金增資方式或在海外設置專屬財務公司負責調度提供海外子公司所需資金,除將加重企業對外投資資金成本負擔及稅務成本外,更將加速資金的外移,雖我國稅收確可因保證手續費的計收而增加,惟企業因整體財務稅務成本提高導致海外競爭力降低而使經營績效降低所流失的稅收,將難以估計,租稅正義也將遭致不當扭曲,有百害而無一利,顯有商榷的必要。(中)

(作者是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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