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再度查獲公司大股東成立投資公司,不當規避個人股利所得。中部一名甲君利用以股作價抵繳增資股款方式,移轉名下股權2.6億元,結果被補稅4,000萬餘元,還加處2,000萬元的罰鍰。

台中一家A公司從開業以來連年虧損,甲君於94年向其他股東收購A公司股權後,A公司決定不再從事原經營的業務,並將廠房出售,同時決議增加資本額2.6億元及變更名稱為B投資公司,股東會並同意甲君以其持有的C公司股票,充抵增資股款2.6億元。

國稅局進一步追查發現,甲君同時為B、C兩家公司大股東,各持有兩家公司近九成的股權,B公司帳上雖有歷年鉅額累積虧損,但95、96年度獲配C公司近億元股利後,馬上在96年間決議減資退還股本。

中區國稅局指出,甲君的手法,即在公司即將分配鉅額股利前,利用以股作價抵繳增資股款的方式,將個人名下2.6億元的股權,移轉給自己成立的投資公司。

雖然甲君將原應獲配C公司的股利,以迂迴減資方式將應稅的股利所得,轉換為減資退還股本的免稅所得,但B公司94年增資後,在95、96年度並無其他營業收入,被中區國稅局認定甲君是不當逃漏綜合所得稅,經報財政部核准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調整課稅,除補稅4,000萬元外,並加罰漏稅額0.5倍的罰鍰,連補帶罰6,000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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