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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入債權取得拍賣抵押品後再拍賣,依法應申報財產交易損益,若有所得即需繳綜合所得稅。即使取得的抵押品為土地,也不能享有免稅,仍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的所得,只要並非經常買進、賣出的營利活動而持有的各種財產,則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的增益,均屬財產交易所得。

林君以500萬元的低價,向資產管理顧問公司購買1,000萬元的不良債權,並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這筆擔保債權的土地抵押,最後林君以法院拍賣最低價額800萬元,取得這筆土地抵押物。但依財政部96年的解釋令,林君以法院拍賣價款800萬元取得土地,減除購入債權成本500萬元、相關費用100萬元後產生的200萬元差價,還是要認列「財產交易所得」,但林君卻漏未申報該筆所得,而被補稅罰款。

雖然林君是以購入的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並取得土地作為抵押物,但這只能算是債權的處分,縱使抵押物為土地,也不能享有免稅,還是應以法院拍賣價款,減除購入債權成本及相關費用的餘額,認列處分債權損益,依法申報財產交易損益,並課徵綜合所得稅。

民眾若有財產交易所得尚未申報,應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尚未進行調查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才不會因漏報所得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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