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要留意了,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如果要主張遺產有負債要扣除,必須提出明確的資金流程證據,光以法院民事告訴判決當作被繼承人有負債的證據,國稅局將不會接受。

台北市國稅局最近查核被繼承人甲君的遺產稅案,由於甲君生前向朋友乙君借款2,400萬元尚未清償,在甲君死亡後,乙君 向甲 君的繼承人提起民事告訴,請求返還甲君生前未清償的債務2,400萬元,而法院也判決乙君勝訴,乙君有權利強制執行甲君的遺產。

但國稅局認為,民事判決的依據是只要甲君的繼承人承認有這筆債務,法院即認定有這筆未償債務存在,並不會進一步調查雙方當事人的主張是否真實。因此,即使取得民事訴訟判決作為被繼承人有負債的依據,還是無法取信於國稅局。

甲君遺產稅案,雖然繼承人補附借據及本票影本,但未能進一步提供生前債務存在的確實證明,國稅局也 查核甲 君 和乙 君之間,在借款日至死亡期間的存款往來情形,同樣未發現該筆資金往來紀錄,加上甲君的繼承人無法舉證說明原因,與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不符,最後國稅局不准繼承人 從甲 君遺產總額中扣除2,400萬元債務,並補稅1,200萬元, 後來甲 君繼承人不服提起行政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判決駁回。

台北市國稅局主秘簡俊彥解釋,通常會主張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的生前未償債務,多是被繼承人生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生前消費的信用卡簽帳款等,因為該借貸或消費行為確實是被繼承人生前行為,且截至死亡日尚未償還,並具有確實證明者,才能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如果是私人債務,應提出債務存在的確實證明,例如資金流程文件、保全證明等。而因民事訴訟的法院僅以雙方承認有負債為判決依據,借貸事實未經法院調查認定,就不能以此為由從遺產總額中扣除相關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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