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國內買受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以買受人(乙)名義進口,應如何開立發票?

甲接受乙訂貨,轉向丙訂貨,並直接以乙名義報關進口,如認屬甲之進、銷貨行為,則甲應按銷貨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予乙,而乙於該貨物進口時也已繳納進口貨物的營業稅,造成同一筆交易取具兩筆進項憑證,乙必須另行向稽徵機關申請退稅。另乙若為兼營營業人,將造成無法全額扣抵或退還該筆重複負擔的進項稅額。

財政部於97年10月29日發布解釋令重新規定,如有上述情形,甲應按其收取轉付差額視為佣金收入或按其所取得的佣金收入,開立以國外供應商丙為抬頭的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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