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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課錯稅,退稅不再有時間限制,而應全數退還,立法院本周四(18日)將審查由行政院提案修正稅捐稽徵法草案,明令政府對人民錯課稅捐,不再只限退稅五年。多數立委更擴大提案,要求包括因人民自己的錯誤,導致溢繳稅款,要求政府退稅的時間應拉長。

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草案,被稱之為「陳長文條款」,行政、立法部門均有意促其儘早修法過關。不過,財政部強力反對將「退稅無期限」的適用範圍,擴及非屬政府機關錯誤的溢繳稅捐案件。

知名律師陳長文的自用住宅,遭台北市稅捐處誤認為是營業場所,15年來長期溢課房屋稅總額達17萬元。陳長文要求返還溢課稅捐,台北市稅捐處依法只願退還五年的溢繳稅款,陳長文因此申請行政救濟。這宗「政府課錯稅,卻只願退還五年」的課稅爭議事件,也引起監察院長王建公開抨擊,要求政府除了退稅,還要道歉。

在陳長文事件後,也有多起民眾提出相同錯課稅捐遭遇的案例,行政院經檢討後提出稅捐稽徵法第28條條文修正草案,同意納稅人因稅捐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導致溢繳稅捐者,稅捐機關應在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兩年內查明退還,退還稅款不以五年內多繳的稅款為限。

行政院同時訂出追溯條款,在法案修正前的溢繳稅款案件,同樣可享有不限期的退稅權利。

不過,行政院對於納稅人自己申報錯誤導致多繳的稅款,仍規定在繳納日起五年內提出證明退稅,逾期不得再要求退稅。

包括立委賴士葆、蔡同榮、盧秀燕等所提案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8條條文草案,其立意包括立委贊同可歸責政府錯誤的課稅案件,政府應全數退稅;屬於錯在納稅人本身的溢課稅捐案件,也要求修法拉長退稅期限。

部分立委提案自現行五年延長為十年,部分立法則認為應比照不設期限。

財政部強調,納稅人有協力申報的義務,若確實不是政府錯課,退稅期限仍應維持五年。財政部指出,目前稅捐核課期為五年到七年,逾期的課稅案件依法都不能再追補稅,因此屬於納稅人自己錯繳的稅捐,也不宜擴大為無限期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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