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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屢接獲民眾詢問其在金融單位帳戶存款遭扣款造成資金週轉困擾,經該局查明後發現,係民眾因滯欠稅捐逾期未繳納,經該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遭行政執行處掣發執行命令函請金融單位扣款所致。
該局並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故該局籲請民眾如有應納稅捐,於接獲繳款書時,應請依繳納期限至有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或便利超商繳納(2萬元以下)。除可避免遭加徵滯納金及各稅法規定之滯納利息外,亦免遭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徒增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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