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印花稅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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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稅務局表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承攬契據,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由立約人或立據人依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繳印花稅。若承攬合約或詳細價目表載明總金額含稅捐者(例如標示「含稅」、「稅捐」或「稅什費」等字樣),或將工程造價與營業稅稅額分別載明,則可以合約總金額扣除營業稅額後之金額或依工程造價金額貼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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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所開立收據,哪些項目應貼印花稅票?臺南縣稅務局表示:健保特約醫事等機構向非保險對象收取之費用,或向保險對象收取之掛號費、住院伙食費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項目等費用,所書立之銀錢收據,均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其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請領醫療給付及收取保險對象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所出具之收據,依規則免貼印花稅票。新化分局 賴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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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代理記帳業者及地政士收受委託人電匯代繳稅款所出具之收據,屬私人間之委託行為所立之憑證,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指出,印花稅是憑證稅,其課徵範圍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與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代理記帳業者及地政士,收取代辦執行業務費用,及收受委託人電匯代繳稅款所出具之收據,屬私人間之委託行為所立之憑證,該項收據係屬代收款項所立之單據,亦為銀錢收據性質,應按所書立之金額貼千分之四的印花稅票。如未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並銷花者,除應補徵所漏印花稅額外,並應按所漏稅額處罰鍰。民眾若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洽詢,稅捐處免費服務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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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收到現金、電匯或劃撥入帳時,如有書立銀錢收據,應由立據人貼用4‰印花稅票。若是收到匯票、本票及支票所出具之收據,如已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免貼用印花稅票。另外,如果在領取票據前先出具收據並載明「領取票據」字樣者,依規定免貼用印花稅票,惟領取票據時,應於收據上補載票據名稱及號碼。地方稅務局亦表示,應貼用印花稅票之憑證,應由納稅義務人按件實貼印花稅票,如每件依稅率計算之印花稅額不足新台幣1元或每件稅額尾數不足新台幣1元之部分,均免貼用印花稅票。您對印花稅如有疑義,請撥03-8226121轉137或 13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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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是一種憑證稅,凡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均屬印花稅課稅憑證。
假設,甲向乙承租房屋乙棟,租金每月1萬元,於月初付款,並於簽訂租賃合約時,支付保證金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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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是一種憑證稅,也是一般人較不熟悉的稅,卻是與我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舉凡書立銀錢收據、訂立契約,都必須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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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是一種憑證稅,也是一般人較不熟悉的稅,卻是與我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舉凡書立銀錢收據、訂立契約,都必須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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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稅捐稽徵處6月起展開印花稅清查作業,今年預計查核1,000家公司行號,營業人應儘速檢視手邊的買賣、承攬合約等,有無依照規定貼花與註銷,以免因逃漏印花稅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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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診所所開立的假牙裝置費、住院伙食費等,不屬於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費用收據,應由開立收據之醫院、診所,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並依法銷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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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仲介業者所書立之委託銷售契約,如僅有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等居間事宜,尚無需貼用印花稅票;不過如果合約中有約定代理人須負責完成市場調查、廣告企劃、現場銷售或簽訂正式買賣合約等工作,則該契約視為具有業務承攬性質,依法仍應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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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工程契約書應由立約人按每件承攬金額千分之ㄧ貼用印花稅票,上開承攬金額並不含營業稅額在內,如承攬金額1,050萬元,契約書載明含營業稅50萬元,則計貼印花稅票稅額,就可以扣除營業稅50萬元後,按承攬金額1,000萬元的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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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已開始,臺南市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房屋租金支出時,房東所出具之收據或簽收收訖租金金額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應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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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6月1日起至 11月30日止,將展開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作業,包括營造工程、電機水電、室內設計裝潢、清潔服務、廣告業、補習班、安親班、醫院診所、事務所等共1,000家營利事業需接受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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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指出,民眾收取價金書立收據時,對方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方式支付,並且在書立收據時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即可免貼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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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法院調解筆錄或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者,該調解筆錄或調解書應依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依民法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時,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經法院調解作成之調解筆錄或調解委員會調解之調解書,是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仍具有契約性質;再依印花稅法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之契據,向主管機關辦理移轉登記時,應依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因此,調解筆錄或調解書若具有不動產典賣讓受或分割的性質,即應依上述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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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仲介業者所書立的委託銷售契約,如僅有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等居間事宜,尚無需貼用印花稅票;不過如果合約中有約定代理人須負責完成市場調查、廣告企劃、現場銷售或簽訂正式買賣合約等工作,則該契約視為具有業務承攬性質,依法仍應貼用千分之一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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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稅務局表示:印花稅係由立約人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又如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稅率相同者,僅按一種貼用,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的稅率計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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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是一種憑證稅,也是一般人較不熟悉的稅,卻是與我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舉凡書立銀錢收據、訂立契約,都必須貼用印花稅票。但是也有例外,假如您用點心去瞭解法令,可節省不少稅負。
以銀錢收據為例,如果民眾在收取價金,書立銀錢收據時,要求對方用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支付,並於收據上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那張收據就可以不用貼印花稅票。目前許多房地產買賣,採用分期付款方式,賣方在每期收受款項時,均在契約書上逐期蓋章註明收訖日替代書立收據,則需按銀錢收據稅率千分之4貼印花稅票。但若收受的款項,係以支票支付,則賣方除了逐期蓋章註明收訖日以外,只要加註收取「××銀行支票,支票號碼××××」等字樣時,便可免貼此部分之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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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至於旅行業者辦理國外旅行團收取費用所書立之代收轉付收據,應屬上開但書規定,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無須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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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第153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者,無論其為默示或明示,契約即為成立。」又印花稅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故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項憑證既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尚不具有契約性質,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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