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稅務局表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承攬契據,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由立約人或立據人依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繳印花稅。若承攬合約或詳細價目表載明總金額含稅捐者(例如標示「含稅」、「稅捐」或「稅什費」等字樣),或將工程造價與營業稅稅額分別載明,則可以合約總金額扣除營業稅額後之金額或依工程造價金額貼繳印花稅。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印花稅法令規定,可利用該局客服專線電話(06)2119611洽詢,將有專人詳細為您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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