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進口貨物未將關稅法規定包括佣金等費用,計入完稅價格內申報,經海關調整計入關稅完稅價格課徵關稅,並據以補徵貨物稅案件,除屬於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發票等惡性逃漏者,只需補繳貨物稅免再處漏稅罰。

在這項解釋令之下,進口人若在申報完稅價格時,因漏未計入手續費、買方負擔的佣金等費用,產生漏報關稅、營業稅及貨物稅者,非屬惡性重大行為,均可免罰。

關稅法第29條第3項規定應計入的費用,包括買方負擔的佣金、手續費、容器及包裝費用、買方無償或減價提供賣方用於生產或銷售進口貨物的物料及勞務、等。

由於現行進口貨物應課徵的貨物稅,是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捐的數額作為貨物稅基,並由海關在貨物進口時代徵。因此,財政部同意海關依法調整關稅完稅價格及補徵關稅,進而據以補徵貨物稅的案件,如屬未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處罰者,即免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規定處罰。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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