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財政部昨天發布解釋令,公司如果有累積虧損,在未彌補之前,就已違反公司法,所以員工分紅和董監酬勞不能認列費用。
財政部表示,有些公司列報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費用高估,主要原因是估算時沒有考慮需依公司法第190條規定,優先彌補累積虧損。如果後來股東會決議通過的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因為要依法彌補累積虧損,而低於之前的估列數,財政部表示,則原估列金額與股東會決議金額的差異,不能認列費用。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李慶華主示,如果公司執意不肯優先彌補虧損、不調整,已違反公司法190條,依據232條規定,則股東會無效,所以全部員工分紅和董監酬勞的費用都不可認列,都要剔除。等公司彌補累計虧損後,新分配員工分紅、董監酬勞,並再重新召開股東會通過,才能認列費用。
此外,有些公司不明白,97年1月1日起實施員工分紅費用化,所得稅法第66條之4第1項要不要修法?李慶法表示,由於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費用化之後,已經不是盈餘分配,不含可扣抵稅額在內,所以不需要從未分配盈餘中減除,所得稅法第66條之4第1項不必修法。
【工商時報 】
財政部表示,有些公司列報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費用高估,主要原因是估算時沒有考慮需依公司法第190條規定,優先彌補累積虧損。如果後來股東會決議通過的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因為要依法彌補累積虧損,而低於之前的估列數,財政部表示,則原估列金額與股東會決議金額的差異,不能認列費用。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李慶華主示,如果公司執意不肯優先彌補虧損、不調整,已違反公司法190條,依據232條規定,則股東會無效,所以全部員工分紅和董監酬勞的費用都不可認列,都要剔除。等公司彌補累計虧損後,新分配員工分紅、董監酬勞,並再重新召開股東會通過,才能認列費用。
此外,有些公司不明白,97年1月1日起實施員工分紅費用化,所得稅法第66條之4第1項要不要修法?李慶法表示,由於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費用化之後,已經不是盈餘分配,不含可扣抵稅額在內,所以不需要從未分配盈餘中減除,所得稅法第66條之4第1項不必修法。
【工商時報 】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