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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指出,民眾收取價金書立收據時,對方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方式支付,並且在書立收據時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即可免貼印花稅票。  

依據印花稅法規定,收到「銀錢」所書立單據、簿摺,每件按千分之4稅率貼用印花稅票。財政部說,凡收受或代收銀錢的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都必須貼印花稅票。 

但若是以票據支付價金者,收據上註明付款銀行的名稱及支票號碼等,即非屬銀錢收據課稅範圍,免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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