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相關規定
一、按「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但受扶養者父或母如屬第4條第1款及第2款之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減除」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所明定,次按「左列親屬亙負扶養之義務:...四、家長家屬相亙間。」、「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分別為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所規定。
二、綜上,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
1. 需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即應有家長與家屬關係,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者,應檢附下列有關之證明文件:
1. 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同一戶籍者: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 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其他親屬或家屬,非同一戶籍者: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並為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親屬或家屬的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 受扶養者的父或母須非屬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的教職員,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佐證:
1. 可檢附受扶養者父母服務機關掣發的在職證明或薪資所得的扣繳憑單或投保單位開立全民健康保險的繳費收據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 在學證明可利用當年度的繳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畢業證書影本或在學證明書,國外留學或就讀軍事學校者,可比照辦理。
3. 納稅義務人的配偶或扶養親屬為無國民身分證的華僑或外國人者,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請依居留證的統一證號欄項資料填註,若居留證無統一證號欄項或未領有居留證者,請填註西元出生年月日加英文姓名第1個字前面兩個字母(例:姓名Carol Lee,西元1978年10月24日出生,應填寫為:19781024CA),申報時應檢附足資證明親屬關係及確有扶養事實的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 Apr 27 Mon 2009 20:52
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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