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診所所開立的假牙裝置費、住院伙食費等,不屬於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費用收據,應由開立收據之醫院、診所,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並依法銷花。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各醫院、診所向非全民健康保險對象收取之費用,或向保險對象收取之掛號費、住院伙食費及其他如裝置假牙或矯正牙齒等,所書立之銀錢收據,均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但健保醫院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請領醫療給付,及其收取保險對象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所出具之收據,免徵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果醫療院所之應稅憑證很多,可申請印花稅「彙總」繳納,經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於開立收據時,由立據人加蓋「本憑證印花稅總繳」,以每二個月為一期,於單月之15日前,自行核算應納印花稅款,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再將繳款書申報聯黏貼於申報表,向地方稅捐機關申報,可避免貼用印花稅票之不便或因漏銷花而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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