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營利事業所得稅 (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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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行法規,外商來台投資,可採分公司或子公司:除法律效果不同外,稅負亦有所差別。一般而言,若採分公司方式,其整體稅負似較子公司為輕,因在台分公司於我國產生之獲利,繳完25%營所稅後,將盈餘匯回時,無須扣繳,如將盈餘保留,亦無未須課徵分配盈餘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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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增加營運績效,跨足投資其他產業的情形益趨普及,如被投資公司辦理減資時,仍需以被投資公司確實用於彌補虧損,始得認列投資損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另外營利事業在營運一段期間後,評估所需資金有限,為避免資金閒置浪費,乃辦理減資退還部分股款予股東,此時就股東而言,僅係出資額之返還,並無投資損失發生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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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世界潮流發展,金管會於 2009年5月14日發布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簡稱IFRSs)的時程表。在迎接IFRS之際,我們有必要瞭解其所發布的會計準則公報(IAS/IFRS)與我國過去所採用的會計準則公報之間,在觀念上有何重大差異?瞭解這些差異將有助於對IFRS進一步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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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購置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用途之設備或技術,得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但若有非供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過程使用之情形,於計算可投資抵減金額時,應自動剔除,若已申報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並自各抵減年度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臺北市國稅局說明,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4項及各業別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自動化設備應為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過程中所需,而技術則為前開設備所需之控制軟體;因此機器設備或技術若有非供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過程使用之情形,或於交貨次日起3年內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失竊、報廢、經他人依法收回、與他人交換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法供自行使用之情形者,則無投資抵減所得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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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支領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要有支付加班費事實,且保存加班紀錄,始可列報加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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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支出為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該事業之產品或服務,而由該事業支付之報酬,因此,有無支付佣金之必要,仍以該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以為斷,若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雖形式上具備有合約書或結匯支付證明,亦難謂該項支出為營業所需之必要或合理費用。
該局轄內某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廣告費新臺幣(下同)850萬元,經查其中支付代理商12﹪廣告費中內含4﹪代理佣金280萬元,因該外銷佣金已超過出口貨物價款5﹪,其未能提出正當理由及居間仲介事實證明文件,予以剔除,核定廣告費570萬元。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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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自全年所得額扣除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各期虧損後,再行核課。但違章情節重大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若漏報所得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得視為情節輕微,仍適用前揭規定。
臺北市國稅局查核某電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無進貨事實而取得虛設行號開立之統一發票,虛列營業成本280餘萬元,致短漏所得稅額70餘萬元,又因漏報課稅所得額已超過全年所得額5﹪,不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規定,致申報由全年所得額4千萬餘元扣除之以前年度虧損扣除額計3千餘萬元經該局否准認列,遭補稅8百餘萬元,並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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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2修正條文自今(98)年1月23日由總統公布施行後,各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紛紛磨拳擦掌欲投入增資計畫,以期符合租稅獎勵,並殷殷期盼該獎勵辦法發布俾申請適用。行政院亦於98年5月27日發布「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
    為鼓勵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增加投資,帶動景氣復甦,該獎勵辦法訂定,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公司,應於97年7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有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行為,其要件為「製造業」投資計畫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金額達50萬元,且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購置金額達50萬元,「製造業相關之技術服務業」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金額達10萬元,且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購置金額達10萬元,故投資門檻不高,希能增加公司投資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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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行政院訂頒「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列報人才培訓支出時,若選派員工赴國外進修或研習,應以國外學校、訓練機構為限,如非屬國外學校、訓練機構,則必須要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的核准文件,才可以適用投資抵減。
北區國稅局指出,於查核某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人才培訓支出」投資抵減明細表中列報有赴國外關係企業受訓之旅費,經進一步查核,該國外關係企業並非學校,也非訓練機構,又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申請專案認定,而全數否准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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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公司會計陳小姐詢問:公司95年及96年度部分銷貨退回修理,因已無法修復,經買受人於97年6月底通知銷貨退回,其銷售退回應列於何年度?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因其銷售退回既屬不同會計年度,依財政部67年7月3日台財稅第34268號函規定,「營利事業之銷貨於次年度發生退回,其銷貨退回因所屬會計年度不同,應列為次年度銷貨退回處理。」故仍應列為97年度銷貨退回處理;且該項退回之貨品如確無法修護再售而須予廢棄時,得予報經稽徵機關核備後,列為當年損失,但如有廢品變價收入,仍應作為收益申報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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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除債權逾期2年未受清償外,尚需經催收程序而未受償,始得認列為呆帳損失。
  甲公司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呆帳損失1,120多萬元,係該公司於89年度銷售貨物給乙公司等4家公司應收之款項,該應收帳款已逾2年。因無法提示催收證明,該局乃未准列報92年度呆帳損失,而予以剔除。該公司主張係因公司改組及遷址致部分文件遺失,所以無法提出催收證明文件,從買受人付款支票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及跳票的理由單,其89年應收帳款無法收回,至為明確,於92年列報為呆帳損失,應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規定等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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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公司投資於研究與發展支出得適用投資抵減,並授權行政院訂定「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該辦法第2條第1項所稱研究與發展支出,包括公司為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其相關支出需符合同項9款支出項目。
臺北市國稅局指出,所稱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依該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內容含括:提高原有機器設備效能、製造或自行設計生產機器設備、改善儀器之性能、改善現有產品之生產程序或系統、設計新產品之生產程序或系統、發展新原料或組件、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或廢熱之再利用、公害防治或處理技術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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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股東常會召開旺季來臨,根據統計,今年6月10日、16日及19日是熱門的日子,分別有逾百家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常會。公司要在6月底以前召開股東常會,主要目的之一是要承認上一個年度各項決算表冊,簡稱年度決算。年度決算的目的,在於讓公司股東能夠確實暸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及解除公司董事、監察人、主辦會計對於該年度會計上的責任。不僅上市櫃公司,非上市櫃之公司及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均需要辦理決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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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報自動化機器設備投資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者,若將機器安裝在他人工廠,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北區國稅局指出:依「網際網路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公司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設備,其安裝地點,以該公司自有或承租之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為限。如已抵減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於交貨之次日起三年內轉售(借)他人,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並自各抵減年度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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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於 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依該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於該條例施行後5年內,採一次足額或分年足額等方式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以該事業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其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財政部說明,所得稅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勞工退休金條例自94年7月1日施行後(以下簡稱新制),依該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雇主須為事業單位內仍具有舊制工作年資者(即繼續選擇適用舊制之員工、及選擇新制但具有舊制年資之員工),依勞工人數、工作年資及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勞工退休金之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按月於5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退休金之用。配合勞工退休金制度之變革,財政部爰參照上開規定以94年7月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359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具有舊制工作年資者勞工之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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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未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如其帳證非屬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致滅失的情形,稽徵機關得依查得的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甲公司8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原核定營業收入淨額6千5百多萬元,課稅所得額77萬元,嗣被查獲當年度漏報營業收入1千6百多萬元,經國稅局發函調帳查核,甲公司未提示帳證,並出具說明書同意就漏報營業收入部分按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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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提振傳統產業之投資意願,因此針對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公司於一定期間內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者,得自產品開始銷售之日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起,連續五年內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要特別注意公司適用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範圍,應以投資計畫完成證明所載生產之產品或提供之勞務為限。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享受5年免稅優惠,有一定之計算免稅所得方法,其中「收入比率」,依「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規定,係以【投資計畫產品(勞務)收入淨額÷全部產品(勞務)收入淨額】,惟其中應注意的是分子之投資計畫產品(勞務)收入淨額,應以投資計畫完成證明所載生產之產品或提供之勞務為限,亦即能計入分子之投資計畫產品銷售收入僅限公司自行生產之投資計畫產品銷售收入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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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辦費之核認,應以設立營利事業所發生之必要費用為限。至非因設立營利事業所發生之費用或設立後所發生之費用,則非屬開辦費。
臺北市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籌備期間所發生之費用,應依下列規定,按其性質分別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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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由於企業間的併購交易日益頻繁及財務報表公平價值會計的推動,市場上對於評價服務的需求,有大幅增加的趨勢。由於過去國內對於評價並無法令明確規範,且各家評價規範標準不一,時常給予大眾評價報告品質不夠客觀的看法。目前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已開始致力推動國內評價準則公報之建立。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國內對於評價服務的規範將越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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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在申報以後,如果發現申報的資料內容有填載錯誤或應剔除部分,可以寫申請書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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