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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世界潮流發展,金管會於 2009年5月14日發布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簡稱IFRSs)的時程表。在迎接IFRS之際,我們有必要瞭解其所發布的會計準則公報(IAS/IFRS)與我國過去所採用的會計準則公報之間,在觀念上有何重大差異?瞭解這些差異將有助於對IFRS進一步的認識。

原則基礎之會計準則:強調經濟實質之判斷

在過去我國會計準則制定,主要參考屬規則基礎的美國會計準則,隨著世界潮流之發展,近幾年已改採屬原則基礎 國際會計準則。屬原則基礎的會計準則較著重於經濟實質之判斷,而不必囿於規則之約束而誤判交易的本質。例如在決定租約性質是否為融資租賃時,IAS 17「租賃」並無所謂「75%耐用年限」或「公平市價90%」等門檻的特定規則,其所考慮的是租賃資產所有權的全部風險與報酬是否實質的移轉給承租人。又如IAS 16「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商業實質」取代「不同種類」資產辨認,原則上採公平價值法,除非交換交易缺乏「商業實值」或公平價值無法可靠衡量。

原則基礎的會計準則較著重於原則應用,例外規定較少,IFRS希望對同一交易事項只有一種會計原則,但目前尚有少數情形允許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例如IAS 16 允許企業對固定資產之衡量可採成本法,也可以採用重評價法,但這應是暫時性的權宜措施。在2007年修訂前,IAS 23 允許企業將歸屬於資產的借款成本可以選擇直接費用化或將其資本化,但於 2009年1月1日IAS 23修訂條文開始適用後,已刪除選擇費用化的會計處理,符合條件者僅可採用資本化。原則基礎的會計準則不會發布太多或太細的指引否則又會傾向於規則基礎,因此需建立一套完整架構供判斷或推論,IFRS在這方面尚有待進一步努力。

採用資產負債表法:資本維持觀念

在資本維持觀念下係以期初與期末資本(淨資產)的差額決定損益,IFRS傾向於採用公平價值衡量期初與期末的淨資產,不符合IFRS資產與負債定義與衡量者,則歸入損益(扣除業主投入與分配)。因此,損益是一種剩餘金額。在過去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損益表較為投資大眾所重視,因此費用與收益適當的配合,損益的決定才具意義。惟在資本維持觀念下,費用與收益配合原則面臨挑戰,因此在IFRS架構下,已不再強調配合原則。IFRS將兩期資產與負債之差額分別在傳統損益表、其他綜合淨利表或兩者合併之綜合淨利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上分開表達。資本維持觀念與衡量基礎之選擇將決定編製財務報表的會計模式。

採用公平價值法:著重資訊攸關性

IFRS著重於資訊的攸關性,因此傾向於採用公平價值。其應用可歸納如下:一、公平價值應用於原始認列,但不用於續後衡量:持有至到期日之投資(IAS 39);放款及應收款(IAS 39)。二、 公平價值不應用於原始認列,但用於續後衡量:採重評價法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IAS 16);採重評價法之無形資產(IAS 38);採重評價法之投資性不動產(IAS 40)。三、公平價值同時用於原始認列與續後衡量: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負債(IAS 39);備供出售金融資產(IAS 39);農業(IAS 41)。

續後評價之重評價法其雖為重評日之公平價值,但與公平價值法之會計處理仍有所不同,重評價之公平價值的變動,若為增值原則上直接認列於股東權益,若為減值時,原則上則將損失列入損益。不同資產間之增減值不可互相抵銷。重評價法仍按期提列折舊,但公平價值法則不提折舊,且公平價值之變動皆認列入損益。有學者稱重評價法為半套公平價值法,會計處理略為複雜,將來可能被全套公平價值法取代。IFRS提供不一樣的思維,瞭解這些觀念上的差異對IFRS的學習將有很大的助益。(作者是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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