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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公司投資於研究與發展支出得適用投資抵減,並授權行政院訂定「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該辦法第2條第1項所稱研究與發展支出,包括公司為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其相關支出需符合同項9款支出項目。
臺北市國稅局指出,所稱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依該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內容含括:提高原有機器設備效能、製造或自行設計生產機器設備、改善儀器之性能、改善現有產品之生產程序或系統、設計新產品之生產程序或系統、發展新原料或組件、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或廢熱之再利用、公害防治或處理技術之設計。
該局查核A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350餘萬元及投資抵減稅額100餘萬元。經查核其研究計畫及紀錄發現,列報之研究與發展支出係屬各系統之改版,工作日誌記載為測試、訪談。該年度僅就現有技術而為之改良,以因應市場環境變動或顧客要求,因無法提示改進前、後系統主要功能改善情形,亦無法提示具體性及通盤性之研究計畫及目標,亦無創新性及前瞻性,非屬上揭辦法規定之研究發展範圍,否准其適用投資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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