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營業稅 (558)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營業人租賃房屋供作員工住宿,有關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屬酬勞員工個人之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營業人如為工程施工或油礦採勘需要,於工地附近租賃房屋供施工人員臨時住宿或辦理工務使用,該房屋租金、水電費、瓦斯費等核屬供業務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依法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另營業人若係自行興建或購置員工宿舍及各項福利設施等固定資產之支出,可認屬與業務有關,且固定資產之所有權既未移轉與員工個人,亦非具有酬勞員工個人貨物性質,是其進項稅額則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公司將貨物賣予租賃公司,再以分期付款方式向租賃公司買回該貨物,取得租賃公司一次全額開立之統一發票,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簡稱營業稅)從 75年4月1日實施至今,已經超過23年,為使營業稅課稅制度更趨公平、合理及簡化,目前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規劃,營業稅改革可分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落實稅負公平」、「簡化稅務行政」,以及「遏止逃漏稅捐」四大方向,並將擬定營業稅法修改方向,送請行政院審議。簡單說明如下: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營業人自國外進口貨物並經海關代徵營業稅,嗣經國外供應商給予進貨折讓,若未按更正進口報單程序處理,致上開貨物進口時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大於其銷項稅額者,其溢付稅額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實退還。又為簡化手續,嗣後此類案件授權主管稽徵機關查明辦理,毋須逐案報經財政部核准。
臺北市國稅局說明,國外供應商於貨物進口後,給予國內代理商進貨折讓,如該折讓金額未按更正進口報單程序處理,海關無法退還溢繳營業稅款,而該筆海關代徵之營業稅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多繳之營業稅既已扣抵,則無多負擔營業稅之問題,惟如折讓金額鉅大而營業人在我國境內無其他銷售貨物、勞務之銷售額或其銷售額不大,將造成長期累積留抵稅額及資金積壓困擾。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鼓勵企業招募人才,財政部放寬企業進用員工對外舉辦的考試,所收取的報名費、考試費收入,免再課徵5%營業稅。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520釋利多,財政部將修法調降投資人購買國外金融商品的5%營業稅,比照在國內購買只課2%,減稅幅度高達60%。賦稅署強調,財政部已經送出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有關投資人購買國外金融商品勞務,營業稅降稅部分,需等立法院完成修法後才能實施。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零」稅率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所適用之稅率為「零」,但其進項稅額可全數退還,完全不必負擔營業稅;至「零」稅率之適用範圍,各國立法多侷限於外銷或類似外銷之貨物或勞務,我國有關適用「零」稅率之項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亦已規定甚明。惟隨著交易方式的多元化,加諸國內船務代理業者部分兼營國際運輸業務及航空(或船舶)貨運承攬業務日益增多,二者間應如何適用外銷「零」稅率之申報?簡述如后:
(一)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除經查明或證實各該國並無徵收營業稅或類似稅捐,或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在境內之營業予以「零」稅率或免徵營業稅及類似稅捐者,適用營業稅法第7條第5款之規定(適用之項目詳「國際運輸海運收入項目徵免營業稅核定表」)免征營業稅外,應按載運客貨出境之收入依規定按5﹪報繳營業稅;又前述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之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比照前述規定辦理,並應填報「營業人載運國外客貨收入清單及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向稽徵機關申報「零」稅率銷售額。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營業人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縱有累積留抵稅額,只能於計算漏稅額時減除,至於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遭裁處行為罰部分,不能以有累積留抵稅額為理由,主張減輕處罰。
  甲公司於94年9月至95 年2月間銷售貨物 159,377,500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致逃漏營業稅 7,968,875元,經減除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之最低累積留抵稅額4,432,081 元後,漏稅額為3,536,794元。國稅局以5%行為罰與1倍漏稅罰擇重結果,按銷售總額處5%罰鍰7,968,875元。甲公司不服,主張有累積留抵稅額 4,432,081元,這一部分並沒有逃漏稅捐,不應該處罰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520釋利多,財政部將修法調降投資人購買國外金融商品的5%營業稅,比照在國內購買只課2%,減稅幅度高達60%。賦稅署強調,財政部已經送出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有關投資人購買國外金融商品勞務,營業稅降稅部分,需等立法院完成修法後才能實施。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燦坤公司高雄岡山賣場,在民國88年間與劉姓地主合建,但建築物竣工後,建物的工程造價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遭到南區國稅局開單補稅,並依補稅款處罰5倍事件,燦坤在行政法院訴訟中僥倖逃過被處罰鍰的命運,最高行政法院最後判決,311萬4,200元的罰鍰「免罰」。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針對商家對索取發票的消費者表示,「要發票,另加5%營業稅」,政府已準備開罰。財政部修改營業稅法,明令應稅貨物及勞務的定價一律「內含營業稅」。定價外加5%營業稅者,要被處1,500元到1.5萬元罰款,並列入查稅黑名單受查。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近年來,由於景氣低迷,致使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日益增加,一些資產管理公司就因應而生,向金融機構收買並催收這些不良債權。當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而有收取差價時,該如何開立統一發票呢?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因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訂有不得扣抵進項稅額之規定,凡營業人所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且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該貨物於轉作上列用途時,已符合第19條規定,基於課稅公平之立場,原產製、進口、購買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應屬不得扣抵,是依同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該貨物應視為銷售並開立統一發票,且該發票於開立後應將扣抵聯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然甲建設公司所產製、購買之房屋,轉供固定資產自用開立之發票,並無不得扣抵之情形,而申報之進銷項稅額相抵後,亦無實質稅額負擔,是為簡化作業,凡屬上列貨物轉供營業人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固定資產,除設帳記載外,依財政部79年2月6日台財稅第790623924號函釋,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營業人購買休旅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是否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以行車執照所登載之用途為依據,如登載為自用小客車,則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施行細則第26條所規定之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臺北市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所購買之休旅車,如行車執照登載為自用小客車,自屬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憑證;惟依財政部75年10月6日台財稅第7567129號函釋規定,營業人購置9人座客貨兩用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是以如行車執照登載為客貨兩用車,則符合該函釋規定,其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邇來該局發現仍有營業人誤以為購買休旅車所取得之進項稅額即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深入查核後,行車執照登載為自用小客車,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遭補稅及處罰。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貨物自國外進入中華民國境內者為進口,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應課徵營業稅,惟如進入政府核定之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者,視為尚未進口,免徵稅捐,亦即通稱為保稅貨物。嗣後該保稅貨物外銷出口或銷售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者,其營業稅適用零稅率;如銷售予課稅區營業人,已按進口貨物報關程序填具進口報單向海關申報者,免開立統一發票,依規定無需報關者,應由銷售貨物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並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臺北市國稅局查核,營業人A進口貨物進儲物流中心B,該保稅貨物未移運及申報進口,於物流中心內即銷售予課稅區營業人C,營業人A誤認為銷售保稅貨物均可免開立統一發票,涉及漏開統一發票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之違章情事,經該局查獲,除補稅並處罰鍰。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稱管委會)所簽訂之合約內容載有「代收代付」保全服務及清潔等人員薪資,故僅就其收取行政服務費之收入開立發票。惟按財政部86年10月23日台財稅第861922103號函釋,管理公司與大樓管理人員間有無僱傭關係,可就管理公司與管委會或住戶所簽合約內容之權利義務關係及大樓管理人員參加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單位,以及帳簿等相關資料予以查明核實認定。如管理公司與大樓管理人員間有僱傭關係,則其向大樓住戶或管委會收取之費用,非屬代收代付性質,係屬管理公司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國稅局於查核是類案件時,除依據管理公司與管委會間所簽訂合約內容之權利義務關係,並查明管理人員投保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情形,訪談管理人員、管委會主委,調閱管理公司帳簿憑證等相關佐證資料,予以核實認定。若大樓管理、保全等服務人員係由管理公司指揮管理及承擔服務人員行為之責任,則管理公司應依契約書所載服務費用總金額開立發票,而非按扣除管理人員薪資後之金額開立發票。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建屋出售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課徵營業稅之範圍,依財政部81年1月31日台財稅第811657956號函釋規定,除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者外,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高雄市國稅局最近查獲某納稅人利用原有小港區土地,未辦理營業登記,即以個人名義興建3棟房屋欲出售,於出售1戶後即被該局查獲,因未符合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免辦營業登記規定,該局除予補徵營業稅外,並依違反同法第51條第1款規定處以1至10倍罰鍰,另函請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未出售2戶予以列管。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台北關稅局表示,有關復運進口申請依法免稅案件之核銷電腦化作業,原僅以G5(國貨出口)及G3(外貨復出口)報單報運出口者為限;該局為簡政便民,用心傾聽商民心聲,建請財政部關稅總局將以B9(保稅廠產品出口)報單報運出口之非保稅貨物案件亦納入電腦化核銷作業流程,業經關稅總局函示及公告,將自本(98)年6月1日起(以出口放行日期為準)正式實施。
該局表示,本次作業流程修正,係因保稅區(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園區及農業科技園區)廠商生產之「非保稅產品」暨其「非保稅之包裝材料」均以B9報單報運出口(出口報單項次之主管機關指定代號欄申報為NB者),因故退運復運進口時,依關稅法第53及第57條規定申請免稅之案件既多且雜,原均以人工核銷,不僅徒耗人力,作業費時,造成通關瓶頸且徵納不便,該局爰建議改以電腦核銷作業,以加速保稅貨物之通關。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營業人自國外進口貨物並經海關代徵營業稅,嗣經國外供應商給予進貨折讓,未按更正進口報單程序處理,致上開貨物進口時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大於其銷項稅額者,其溢付稅額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實退還。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電子零件代理商因行業特性,常以較高價格報關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營業稅,並依國外供應商所核定之較低價格銷售後,供應商再給予「進貨折讓」以抵減應付帳款,使貨物進口報單之完稅價格(原進貨價格)與其實際支付之進貨價格並不相符,且原進貨價格大於銷售價格,該代理商取得進貨折讓部分,如經核准按更正進口報單程序處理者,海關可退還其溢繳之營業稅,尚不致產生溢付稅額;如未按更正進口報單程序處理,則形成進口貨物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大於其銷項稅額,易造成溢付稅額因留抵而積壓資金之情形,尤其是在我國境內無其他銷售貨物或勞務銷售額之營業人。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營業人自國外輸入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1規定之機器、設備,免徵進口稅捐及營業稅者,於機器、設備輸入後5年內,因轉讓或變更用途,致與減免之條件或用途不符者,須補徵相關稅捐。
該局臺北市國稅局說明,營業人於91年1月1日起進口供自用之機器、設備,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認定在國內尚未製造,且經經濟部專案核准者,免徵進口稅捐及營業稅,但輸入之機器、設備於輸入後5年內,如因轉讓或變更用途,致與減免之條件或用途不符者,應予補徵相關稅捐。但若轉讓與設於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及其他屬科學工業之公司者,不在此限。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