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營業稅 (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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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依「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申請認可從事文化藝術活動免徵營業稅者,其相關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或退還,如有兼營應稅及上開免稅銷售額者,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辦理。
臺北市國稅局說明,依「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規定,公立文化機關(構)或合於民法總則之公益社團或財團或依其他有關法令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法院登記之文化藝術事業及依法完成營利事業登記之文化藝術事業,從事符合「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規定之展覽、表演、映演、拍賣等文化藝術活動者,得向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就其文化勞務或銷售收入申請免徵營業稅或減徵娛樂稅之認可,依前述辦法申請免徵營業稅或減徵娛樂稅者,應於活動前檢附認可文書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減免稅登記,並於活動後檢附相關證件送主管稽徵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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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及第2項後段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指出:轄內營業人甲公司於95年5月及6月間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60萬餘元,未於發生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60萬餘元,並處罰鍰60萬餘元。該公司不服主張本件並無故意應予免罰云云,申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仍執前詞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本件調查基準日為95年9月4日,該公司於95年9月15日申報95年7-8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始在「稅額計算」項目「本期(月)申報留抵稅額」欄申報上期漏報系爭收回之營業稅額,足證該公司係於調查基準日之後始申報系爭收回之營業稅額,核與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第2款之免罰規定要件不合,該公司主張免罰,自屬無法採憑,另按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是行為人縱無故意,但如有疏忽之過失行為仍應受罰等由,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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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經濟不景氣影響,加盟創業相對風險、門檻及資金要求低,且短期間即可展店開業,在就業市場一片低迷的情況下,吸引不少民眾積極投入創業加盟市場,尋求事業的第二春。
  南區國稅局特別強調,依營業稅法規定,加盟主在提供勞務予下游加盟店,或提供貨物供下游加盟店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均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否則將被處罰。舉例來說,加盟主在收取加盟金、裝潢費、招牌費、開店指導費、原物料費等各項相關費用或沒入保證金時,都應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下游加盟店;若收取之費用純屬代辦性質,於代收轉付款項間無差額,且轉付款項取得憑證之買受人載明為下游加盟店,可免視為加盟主之收入外,其餘仍須由加盟主開立全額發票交付下游加盟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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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觀光產業發展,外國觀光客在國內旅遊消費只要同一天向同一家貼有TRS標誌之商店購買特定貨物含稅總額達新台幣3000元以上,並隨旅行行程於30日內攜帶出境時,出示護照、該等特定貨物退稅明細申請表及記載可退稅字樣之統一發票,即可向出境機場或港口申請退還該等特定貨物之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所謂「特定貨物」,依98年5月修訂之「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辦法」規定,係指隨旅行攜帶出境之應稅貨物。但不包括下列貨物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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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區營業人銷售保稅貨物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存入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以供外銷之交易行為,應依法開立發票並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如營業人誤將其銷售額申報適用零稅率者,請於98年8月1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並補繳稅額,以免逾期受罰。
臺北市國稅局說明,保稅貨物於保稅區間移轉,均由保稅區營業人於保稅帳登帳、除帳及由海關監管,如未輸往課稅區,縱其所有權發生轉讓,亦不發生課徵關稅問題;又上開交易方式之報單代碼為「B2(保稅廠相互交易或售與保稅倉)」。營業人常會有誤解,以為上開存入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以供外銷之交易方式,即不須課徵營業稅或可以申報適用零稅率,致發生短漏報銷售額及稅額或冒退營業稅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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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必須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才可以免開立統一發票,免申報為銷售額。
臺北市國稅局說明,依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第3點第3項規定,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免列入銷售額。舉例:A君委託甲公司代為購買汽車乙輛,甲公司遂以A君名義向乙公司購進汽車。A君將價金50萬元存入甲公司之銀行帳戶中,甲公司再轉支付予乙公司,乙公司開立買受人為A君之統一發票交付甲公司。因為甲公司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甲公司得將該統一發票直接交付A君,免再另外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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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廠商舉辦考試徵才繳納的報名費,應開立發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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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到商店購物時,向部分店家索取統一發票,經常會遇到店家以「要發票必須外加5%營業稅」的理由而打退堂鼓。針對這些不肖業者,財政部賦稅署已著手修法,只要被查獲,每次都將處以1,500元到1萬5,000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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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課徵營業稅,又依同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營業登記。因此,營業人在開店營業前,應先辦理營業登記。
臺北市國稅局說明,為加強稅籍管理,針對轄區內營業人實際狀況實施營業稅稅籍清查,發現部分營業人未辦理營業登記即自行營業,營業人如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被查獲,除通知限期補辦外,將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依同法第51條規定就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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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遭南區國稅局補稅千萬多元,逾期繳納補稅款被加徵232萬元滯納金,提起復查,卻因超過期限被駁回。南區國稅局指出,申請復查最遲應在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30日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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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如同一筆交易開立多張連續收銀機發票者,應以最後1張為代表號,並以總金額登錄申報。
臺北市國稅局說明,依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4條規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其收銀機應具備有合計、日計及月計等統計性能,於遇有需要登錄二張以上之發票時,能逐張印出順序號碼,於最後一張印出合計金額。因此,同一筆交易開立多張連續二聯式收銀機發票,可於最後一張印出合計金額,至於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方式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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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及第2項後段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本局指出:轄內營業人甲公司於95年5月及6月間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60萬餘元,未於發生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經本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60萬餘元,並處罰鍰60萬餘元。該公司不服主張本件並無故意應予免罰云云,申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仍執前詞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本件調查基準日為95年9月4日,該公司於95年9月15日申報95年7-8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始在「稅額計算」項目「本期(月)申報留抵稅額」欄申報上期漏報系爭收回之營業稅額,足證該公司係於調查基準日之後始申報系爭收回之營業稅額,核與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第2款之免罰規定要件不合,該公司主張免罰,自屬無法採憑,另按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是行為人縱無故意,但如有疏忽之過失行為仍應受罰等由,予以駁回。 本局提醒營業人,平時記帳應詳加檢查各項憑證,如有疏忽漏報營業稅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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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進口貨物一批,海關放行日期與稅款繳納日期分屬不同月(期)別,究竟應以那一個日期作為營業稅申報進項稅額之月(期)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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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飼料免徵營業稅。上開飼料係指飼料管理法第3條所稱飼料;財政部並列舉飼料得認定適用免稅之情形。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為避免稅捐稽徵機關及業者認定飼料是否符合飼料管理法第3條規定發生爭議,爰訂定對於符合下列情形之ㄧ者,得認定免徵營業稅: (一)辦妥飼料製造登記證或飼料輸入登記證,且該等登記證尚在有效期限內者。(二)符合經濟部公告飼料類國家標準(CNS)者。(三) 外包裝或容器標示內容足資證明係供飼料使用者。(四) 其他相關交易文件等資料足資證明係供飼料使用者。(五) 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個案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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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財務出問題而歇業的亞力山大公司,在民國90年間,涉及利用虛設行號發票逃漏營業稅,除被國稅局開單補152萬元外,還遭到以漏稅額處罰7倍罰鍰1,066萬6,700元。這件行政官司,最高行政法院日前裁定,亞力山大公司敗訴確定;該公司前代表人唐雅君、唐心如姐妹,未來恐怕難逃將被行政執行署追稅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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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各級政府自行管理之公有路邊及路外停車場之停車費收入非屬營業稅之課稅範圍,不予課徵營業稅外,其他收費停車場所收取之停車費,均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臺北市國稅局說明,參酌財政部89年1月10日台財稅第880450937號函釋,各級政府自行管理之公有路邊及路外停車場之停車費收入,核屬具有規費性質,與一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尚有不同,故該停車費收入非屬營業稅之課稅範圍。至其他收費停車場,除查定課徵之營業人外,原則上應於收取停車費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惟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如非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臺幣50元之交易,得按日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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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提出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營業人短漏開發票,或未取得發票等交易憑證的行為罰,改採限額處罰,罰款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財政部評估,目前九成以上受罰案件,罰款都會大幅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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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行政罰依據性質,一般可分成行為罰與漏稅罰兩種,自85年起,同一行為若同時觸犯稅法所訂行為罰與漏稅罰時,均採「擇一從重」處罰原則,兩者不再同時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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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貨物或勞務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若發生書寫錯誤的情形時,該如何處理?
臺北市國稅局說明,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並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惟如買受人於開立統一發票月份以後才發現收受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而要求退回另行開立,且賣方營業人已將該統一發票銷售額報繳營業稅者,賣方營業人得敘明理由,檢附收回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專案申請,沖減其銷售額,至重複報繳之營業稅額則可留抵或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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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又見鳳凰花開,也是畢業生高唱驪歌時,即將有大批社會新鮮人投入職場。各大企業為招募員工,對外舉辦考試,其向考生收取與考試相關之報名費等收入,要不要課營業稅呢?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企業招募人才,促進就業,財政部日前發布行政命令,規定營業人為進用員工對外舉辦考試,所收取與考試相關之報名費、考試費等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用課營業稅,也沒有開立統一發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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