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提出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營業人短漏開發票,或未取得發票等交易憑證的行為罰,改採限額處罰,罰款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財政部評估,目前九成以上受罰案件,罰款都會大幅減輕。

新近完成的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也同時將納稅人權益保障條款首度入法,包括稅捐機關應在查稅之前(會同司法機關搜索等案件除外),應以書面通知調查者將被調查的事項,不能夠無預警查稅。

依據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的改革報告,財政部已經完成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簡化、鬆綁與維護納稅人權益等方向進行修正。

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營利事業「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等三種違章行為,目前是按未給與、未保存與未取得憑證的總額,處以5%的行為罰鍰,罰款並無上限。

財政部統計,自95年到97年間,營利事業因為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4條而被加處的罰鍰總金額高達24.8億元,其中罰款逾100萬元以上案件就高達九成。由於行為罰與漏稅罰兩者採擇一從重處罰,行為罰鍰無上限的結果,往往導致漏稅金額雖小,但行為罰卻出現重罰的結果。

舉例來說,甲公司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2,200萬元,漏稅額110萬元,觸犯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甲公司帳上因有累積留抵稅額90萬元,實際漏稅額20萬元,需處三倍罰鍰計60萬元漏稅罰;但甲公司因未依法給與憑證,也同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其行為罰鍰為110萬元(即2200萬×5%),依擇一從重處罰原則,甲應繳納的罰鍰為110萬元。

財政部表示,為避免固定比率且無上限的行為罰規定,出現罰金無限上綱的現象,稅捐稽徵法將明令未依規定開立、保存或取得憑證的違章行為,按5%固定比率計算的行為罰鍰,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藉此讓行為罰鍰趨於合理,並減輕納稅人的處罰負擔。

【經濟日報】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a01000936 的頭像
    a01000936

    巨詮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 國家考試合格)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