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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明令,公司以緩課股票辦理減資以彌補虧損,向股東收回緩課股票時,上市櫃公司應依減資日的收盤價、未上市櫃公司則依減資日公司股票每股資產淨值,由股東在減資年度申報所得繳稅。
財政部昨(1)日發布解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4第1項規定,公司股東取得符合緩課的股票,在公司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收回股票時,上市櫃公司應依減資日的收盤價格,未上市櫃公司應依減資日公司股票的每股資產淨值,計入減資年度該股東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規定,上市櫃公司股票減資日的收盤價格,應以減資基準日當日的收盤價格為準;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則按減資日的每股資產淨值,以減資基準日的資產淨值按當日實際流通在外總股數為基準計算。至於「減資年度」,為減資股票換發基準日所屬年度。
賦稅署表示,公司股東取得符合緩課股票在公司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收回股票時,未上市櫃公司因無公平價格供參考,財政部認為有必要明確規範。
由於公司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收回股票的作業流程,在減資基準日至停止過戶前,公司股票仍可自由買賣過戶,直至股票停止過戶期間獲知參與減資的股東資料後才會確定,因此,財政部規定,需以減資股票換發基準日,做為股票換發作業收回舊股票的基準點,並由股東在當年度申報緩課股票所得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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