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營業稅 (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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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至發票上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之範圍,於同辦法第9條已訂有明文,如發票上所載買受人名稱正確,僅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填載錯誤,可於發票上作更正,更正後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予免罰。但經更正仍發生錯誤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或所載不實」之規定,係指應書立抬頭而未書立,或應填寫買受人統一編號而未填寫等情形而言,稽徵機關依法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另外,該等違章行為,經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可連續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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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財政部90年3月9日台財稅第900451682號函及88年2月25日台財稅第881900041號函釋:「營業人為促銷產品,舉辦抽獎活動而購買供贈品使用之小客車,經稽徵機關核定以廣告費認列時,其購入該贈品之進項稅額尚非屬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所以,營業人為促銷產品,舉辦抽獎活動而購買供贈品使用之小客車,經稽徵機關核定以廣告費認列者,其購入該贈品之進項稅額,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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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俢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即指一般消費民眾)時,應依定價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且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1倍至10倍罰鍰。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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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又依財政部93年8月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40870號令: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稅額憑證,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應受5年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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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財政部76年07月22日台財稅第761112325號函釋,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而欲銷售之貨物,原來如以進貨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故該公司應按當時該套書籍之售價開立發票(買受人仍為該公司),但上項自行開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於開立後應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其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情事,將構成虛報進項稅額,除應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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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區營業人銷售保稅貨物至國內課稅區,課稅區營業人按進口貨物報關程序,填具進口報單向海關申報,由海關依法代徴營業稅時低報營業稅稅基,致短繳營業稅之違章情事。國稅局說,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貨物自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進入我國境內之其他地區者為進口,故課稅區營業人於貨物進口時應採進口貨物報關程序,填具進口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依法代徵營業稅,免由保稅區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國稅局強調課稅區營業人於上述交易中為進口貨物之收貨(持有)人,亦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向海關完納營業稅時,應按實際交易金額誠實申報,切勿取巧短繳營業稅,以免補稅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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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財政部94年5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0580號函規定,自94年7月1日起,營業人委託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向海關登記之快遞業者及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運送離岸價格新台幣5萬元以下快遞貨物出口,可持憑該業者所出具載有寄件人名稱、統一編號、貨物名稱、數量、離岸價格及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之託運單主、分號等資料之執據,做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營業人若有委託快遞業者出口快遞貨物,採簡易方式報關,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時,請依上述規定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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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財政部95年12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50456400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者,自97年1月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6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 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因此,個人若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以獲取利益者,已屬營業稅法課徵營業稅範圍之規定。為維護租稅公平,對於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如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將依法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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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賠償金或違約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反之,非因銷售行為衍生之賠償金或違約金,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不必課徵營業稅。甲公司收取之違約金,係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而取得,屬銷售勞務衍生之賠償款,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衍生賠償款,免課徵營業稅,例如因災害損失取得保險公司賠償收入、貨物運送過程疏失產生商品損害取得運輸公司之賠償收入。惟若賠償收入係因銷售行為一方當事人違約,致他方受有損害,或依銷售合約載有違約交易之賠償,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例如銷售房屋因買受人違約而沒收之預收款,承攬工程因他公司延誤受損而取得之和解金等。該局近來即有發現因銷售行為取得之違約金,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而受罰,經申請復查仍被依法駁回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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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財政部89年3月17日台財稅第890451116號函釋,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憑證時限以「收款時」為限之營業人(如裝潢業、廣告業、勞務承攬業、、、「請參閱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其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收受支票者,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6條規定,得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故營業人原則上應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惟如其收受之支票無法兌現,營業人得檢附證明,將原開立統一發票作廢,俟營業人實際因票據債務實現而受清償之時,再行開立。實務上,營業人常先開立發票而取得2、3個月後兌現之遠期支票,若屆時支票無法兌現,常因已申報,發票無法作廢(應做呆帳處理),故建議確實按票載日來開立發票,一旦發現發票無法兌現,可即時以發票作廢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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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商號營業人購買不動產,如經查明係因地政機關規定應以負責人名義登記所有權,且該不動產確係供該商號營業使用之資產,並已依規定入帳者,則該營業人所取得之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並准依營業稅法規定退還溢付之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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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消費者常質疑消費時索取發票,為何有些商店要求加收5%的價額,有些商店卻不需要呢?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第三點(一)規定: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應依定價金額開立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時,除經核准使用收銀機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者外,應將定價金額依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與銷項稅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銷售額=定價∕(1﹢徵收率) 銷項稅額=銷售額×徵收率。由上開規定可知,消費者消費時其售價實已內含營業稅,營業人不應該因為消費者要求開立發票即表示要加收5%的金額。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一般消費者前往消費購物時要求開立發票並不用加收5%金額,消費者可要求營業人依原價開立,如果營業人未開立發票,則已涉嫌逃漏營業稅,國稅局將會依法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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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營業稅稅籍資料正確性及掌握稅源,並遏止逃漏,該局除平日積極察查營業人申請登記事項與其實際營業狀況是否相符;同時,亦持續清查各轄區未辦營業登記及違規營業情形。 該局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因此營業人只要有實際買賣行為或銷售勞務,都要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同法亦明定營業人開始營業前應辦理營業登記,如未辦理營業登記即開始營業,將被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之罰鍰。又如果登記事項與實際營業不符,也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依法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如果違反此項規定,也將被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如已有營業行為而仍未辦理營業登記,及未申報復業擅自營業,或登記事項與實際營業項目不符時,應儘快補申辦相關登記手續,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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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國稅局日前查獲高雄市數家大賣場銷售貨物,將原開立之二聯式發票換開三聯式發票予非實際買受之營業人,供其申報扣抵營業稅之違章案件。經該局查獲後,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未依法規定給予他人憑證之銷售額處以5﹪的罰鍰。至於該非實際交易營業人,則依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該局表示,營業人如將已開立之二聯式發票換開三聯式發票供其他營業人扣抵營業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尚未進行調查前,自行檢視發現有開立發票予非實際交易對象之情形時,應即依規定將開立錯誤之三聯式發票作廢重開二聯式發票,並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更正,始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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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另一營業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直接以乙營業人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如屬甲之銷貨行為,則甲應按進、銷貨之方式處理,按銷貨金額全額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予乙。部分營業人將「銷售行為」誤認為「居間行為」,未依規定按銷貨金額全額開立統一發票,除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罰鍰之案例。「居間」是由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行為,其與「銷售」並不相同。依上述三角貿易案例,如甲係以自己之名義分別與乙、丙簽訂獨立買賣合約者(甲負貨物瑕疵擔保責任),則為甲之銷貨行為,甲即應按進、銷貨之方式處理,按銷貨金額全額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予乙。如由乙與丙簽訂獨立買賣合約,甲僅居間仲介,則係屬乙進口貨物之行為,尚非屬甲銷售貨物之行為,故甲應就收取之佣金或手續費收入,按其取得來源,開立以丙為抬頭之二聯式統一發票或以乙為抬頭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依百分之五稅率課徵營業稅。因此,營業人進行三角貿易交易,應注意查明交易之性質,是「銷售行為」或「居間行為」,再據以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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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號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處罰。
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不論是總機構、分公司、分店、營業所、門市部、展售場等,均應視為獨立營業人,憑稽徵機關核發之統一發票購票證向當地國稅局購買已印製字軌號碼之統一發票,或由國稅局配賦字軌號碼,營業人自行印製收銀機或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按時序開立,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或列印統一發票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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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虛設行號發票漏稅被查獲,只要在稅捐機關裁罰前,承認違章漏稅並繳清罰款,漏稅罰款即可從五倍降為三倍。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強調,簽署漏稅承諾書,不會影響日後行政救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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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經主管機關廢止公司登記後,如尚有存貨或固定資產,應於清算期間(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非屬公司組織者,自解散或廢止之日起3個月)處理,並於清算期間屆滿之日起15日內,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領用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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