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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國稅局日前查獲高雄市數家大賣場銷售貨物,將原開立之二聯式發票換開三聯式發票予非實際買受之營業人,供其申報扣抵營業稅之違章案件。經該局查獲後,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未依法規定給予他人憑證之銷售額處以5﹪的罰鍰。至於該非實際交易營業人,則依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該局表示,營業人如將已開立之二聯式發票換開三聯式發票供其他營業人扣抵營業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尚未進行調查前,自行檢視發現有開立發票予非實際交易對象之情形時,應即依規定將開立錯誤之三聯式發票作廢重開二聯式發票,並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更正,始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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