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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列舉扣除額:……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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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列舉扣除額:……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