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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另一營業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直接以乙營業人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如屬甲之銷貨行為,則甲應按進、銷貨之方式處理,按銷貨金額全額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予乙。部分營業人將「銷售行為」誤認為「居間行為」,未依規定按銷貨金額全額開立統一發票,除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罰鍰之案例。「居間」是由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行為,其與「銷售」並不相同。依上述三角貿易案例,如甲係以自己之名義分別與乙、丙簽訂獨立買賣合約者(甲負貨物瑕疵擔保責任),則為甲之銷貨行為,甲即應按進、銷貨之方式處理,按銷貨金額全額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予乙。如由乙與丙簽訂獨立買賣合約,甲僅居間仲介,則係屬乙進口貨物之行為,尚非屬甲銷售貨物之行為,故甲應就收取之佣金或手續費收入,按其取得來源,開立以丙為抬頭之二聯式統一發票或以乙為抬頭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依百分之五稅率課徵營業稅。因此,營業人進行三角貿易交易,應注意查明交易之性質,是「銷售行為」或「居間行為」,再據以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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