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營業稅 (558)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嘉義市顏先生問:查定課徵營業人進項稅額為何不能全額扣抵?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納稅人來電詢問,以親友所贈之禮券在百貨公司購買商品,營業人是否應開立發票?如未開立發票是否有逃漏稅之嫌?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有關百貨公司或量販店發行之禮券有兩種,分別為商品禮券及現金禮券;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發行禮券者,應依下列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銷貨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予實際買受人,千萬不能有跳開的情形,否則一旦被查獲有跳開情事,將會被依查明認定的總額處5﹪罰鍰,最高可處罰鍰新臺幣100萬元。
北區國稅局指出,「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發票,或給與他人原始憑證,如銷貨發票。」「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分別為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明定。該局在辦理行政救濟案件時,發現有營業人基於買賣雙方長久建立的情誼,常在買方的要求下,將統一發票直接開立交付予買方的客戶,經稽徵機關查獲屬實,而依查明認定的總額處5﹪罰鍰。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向營業人徵收土地或取得永久使用地上權所給付之補償費,依財政部75年8月16日台財稅第7561195號函及93年10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304548670號令規定,該等補償費非屬營業人之銷售額,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惟政府依法徵用私有土地作臨時使用,於徵用期滿後即將土地交還土地所有權人,則營業人取得之補償費是否比照上開函令辦理,不無疑義。
  為此,財政部於99年6月9日發布台財稅字第09904065260號令釋該等臨時徵用行為,仍屬政府以強制手段於特定期間內使用私有土地,且土地所有權人不得拒絕,故政府支付之補償費乃係補償營業人於徵用期間之所失利益,非屬營業行為,應與前揭函令為一致處理,故亦應比照免予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至政府以「協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雖非以徵用方式取得土地,惟雙方若未達成協議,政府仍得依土地徵收條例徵用,是不論係以協議或強制徵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營業人所取得之補償費均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高雄市某公司李小姐詢問:該公司日前介紹國內某家廠商向國外廠商購買原料,所取得國外廠商給付之佣金收入,可否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75年5月5日台財稅字第7545545號函釋「營業人介紹國內營業人向國外廠商進口原料等,取得之外匯佣金收入,非屬零稅率之適用範圍。」;如依該函釋規定,李小姐前揭來電及該公司介紹國內廠商向國外廠商購買原料,所取得國外廠商匯入之進口佣金收入,核非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收入,應非屬零稅率適用範圍。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5) 人氣()

財政部表示,水利機關於發包營造工程時,承攬廠商依「經濟部水利署營造工程保險注意事項(以下簡稱保險注意事項)」規定,投保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及雇主意外責任險等,並檢附保險費單據向水利機關請款,該等保險費應計入承攬廠商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營造(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雖係水利機關依保險注意事項規定強制承攬廠商投保,並以水利機關為要保人,惟該保險注意事項係水利機關基於風險分攤原則及減少工程風險損失使工程順利進行而訂定,無任何法律授權依據,亦非水利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所訂定,非屬法律強制規定,與一般營業人基於私法契約關係,藉由雙方合意所訂定之承攬契約無異,故承攬廠商向水利機關請領之保險費,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之代價,為承攬廠商銷售額之一部分。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政府因興建公共建設需要臨時徵用營利事業所有的土地,財政部同意,不管是強制徵用或協議徵用,取得政府給予的補償費,都可以免視為銷售貨物,免徵營業稅,但企業需將補償費列為其他收入繳納所得稅。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永康張小姐來電詢問:她受朋友委託代為管理處分信託之財產,如有出租或出售行為,要不要辦營業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營業人詢問,增設營業據點,是否應另行辦理營業登記及如何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8條及3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按期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該固定營業場所係指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事業之固定場所,包括總機構、管理處、分公司、事務所、工廠、保養廠、工作場、機房、倉棧、礦場、建築工程場所、展售場所、連絡處、辦事處、服務站、營業所、分店、門市部、拍賣場及其他類似之場所等。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營業人問:進項稅額不能扣抵銷項稅額的自用乘人小汽車是指哪種汽車?營業人購買休旅車,算不算是自用小汽車。
  南區國稅局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如汽車經銷商購置乘人小汽車供試車活動使用,亦屬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5/12發布解釋令,營業人開錯統一發票,誤把要課稅的發票,開立為免稅或零稅率發票,造成漏稅,稽徵機關在處罰時只能在行為罰和漏稅罰二者之中,擇一從重處罰,不能同時處二種罰責,以減輕業者的處罰。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自97年1月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5年12月29日發布台財稅字第09504564000號令規定,個人售屋若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具備「營業牌照」、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或其他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情形之一者,自97年1月1日起,即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營業人於人力銀行網站刊登的人事求才廣告,取得進項統一發票可否申報扣抵?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本公司預備購買小客車做為促銷產品所舉辦抽大獎活動的贈品,其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營業稅?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免稅發票開錯應稅發票,且誤抵進項營業稅額的業者,財政部已經訂定補救期,只要在今(99)年9月30日前向稅捐機關補申請「放棄免稅」,即可免受處罰。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答覆:工商團體收取會員入會費、常年會費、會員服務及專案計畫等收入,如該等團體係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之規定所成立,且提供勞務之對象為會員,始有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1款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太保市陳先生詢問:最近整理發票準備對獎時,發現有一張收銀機開立的統一發票上列印之所屬月份與實際消費開立的月份不同,不知這張發票可否對獎?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於當期申報營業稅,雖事後發生呆帳損失,因銷售行為已完成,不得申報銷貨退回扣減銷項稅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辦理。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如銷售行為已完成,雙方並無解除契約之合意,且未將貨物返還,即不構成銷貨退回之情形,縱發生未能收到貨款之情事,屬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取具相關催收證明列報呆帳損失。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營業人詢問,學會受託辦理專題研究或研習會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稅法另有規定者外,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因此,學會既受託辦理專題研究或研習會等,其所提供之勞務收入即屬上述銷售勞務之範疇,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領用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於當期申報營業稅,雖事後發生呆帳損失,因銷售行為已完成,不得申報銷貨退回扣減銷項稅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辦理。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如銷售行為已完成,雙方並無解除契約之合意,且未將貨物返還,即不構成銷貨退回之情形,縱發生未能收到貨款之情事,屬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取具相關催收證明列報呆帳損失。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