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日前發布釋字第647號解釋釋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乃係對有法律上婚姻關係之配偶間相互贈與,免徵贈與稅之規定。此規定係立法者考量夫妻共同生活,在共同家計下彼此財產難以清楚劃分等現實情況,基於對婚姻制度之保護所訂定。查有配偶之人於婚姻關係外與第三人之結合,即使主觀上具有如婚姻之共同生活意思,客觀上亦有長期共同生活與共同家計之事實,但既已違背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甚或影響配偶之經濟利益,為維護法律上婚姻關係之考量,目的正當,手段並有助於婚姻制度之維護,自難認與平等原則有違。
北區國稅局表示,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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