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於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係於同年1月23日起生效,有關遺產稅部分,本次修正除提高遺產稅免稅額為1,200萬元(其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及改採10%的單一稅率外,其餘有關被繼承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等扣除額、殘障特別扣除額及喪葬費扣除額等,並未調整,所以不論繼承事實發生在修法前或修法後,其扣除額並無區別,適用的扣除額金額分述如下:
一、配偶扣除額:445萬元。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45萬元。其有未滿20歲的人,可按其未滿20歲的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
三、父母扣除額:每人111萬元。
四、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557萬元。
五、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每人45萬元。但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如未滿20歲,可按其未滿20歲的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
六、喪葬費扣除額:111萬元。
北區國稅局指出,被繼承人所遺留財產金額,未超過免稅額及各項扣除 額之合計數者,如有不動產、投資或銀行存款等需辦理產權繼承或提領存款者,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領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後,才可以向相關單位辦理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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