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98年4月10日發布修正「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因國際金融海嘯造成經濟景氣低迷所得稅延期繳納作業原則」第3點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或合併申報的配偶,在97年9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期間內,如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者,即可申請延期繳納綜合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或合併申報之配偶其中1人於97年9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無薪休假期間達財政部新頒訂之標準者,可以檢附僱用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或其他足以證明的文件,例如:與公司協議的無薪休假同意書等,在繳稅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所屬國稅局申請延後繳稅,最長可延3個月。
該局進一步表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之案件僅能採現金繳稅不適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及便利商店等繳稅方式;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今年首度開放選擇網路報稅的納稅義務人,可以現金繳稅。因此,符合申請延期繳稅的民眾,在辦理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採網路申報,除須點選現金繳稅上傳外,仍應於結算申報截止日(98年6月1日)前填寫延期繳稅申請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繳稅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今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自行繳納稅款之期間自本(98)年5月1日至6月1日止,符合申請延期繳稅資格者,可以延後到98年9月1日繳納,但仍須於98年6月1日前辦理結算申報,且須取得國稅局核准延期繳稅之簡復函後,才可以延後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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