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獨資合夥組織、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各級政府之公有事業。
(二)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
(三) 辦理清算申報或破產宣告之營利事業。
(四) 未享受投資抵減及免稅等獎勵之營利事業。
(五) 課稅所得加計各項免稅所得後之所得額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由於所得基本稅額制度係屬新制,為給予營利事業適應之緩衝期,處罰規定延緩至96年1月1日起施行,亦即96年度之申報案件才開始適用,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若已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稅額,但有短漏稅之情形,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規定將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若未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稅額,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應課稅之金額,除補徵應課稅金額外,將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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