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公安單位出具之大陸親屬存活文件,如未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納稅義務人不得作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申報憑證。
北區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若要申報大陸地區人民為扶養親屬,需每年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始得申報免稅額之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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