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被繼承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遺產列入遺產申報。被繼承人若生前將資金匯至其海外銀行帳戶,截至繼承日止仍有海外存款餘額者,仍屬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國外遺產,應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近日查得轄內某一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4年11月間自其銀行帳戶提領現金結購美金110萬元,匯往其設於國外之銀行帳戶,並從事金融衍生商品之投資,然因無適當投資標的,故一直存放海外之銀行帳戶,惟甲君不幸於95年4月死亡,而經調查甲君於死亡前,但非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將100萬元之美金匯回國內,並贈與某財團法人醫院屬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該筆資金係屬不計入遺產總額,故無短漏報遺產稅之情事。然甲君死亡(非重病期間)前匯出110萬元之美金,扣除上述捐贈款,其境外尚有約新臺幣320萬元之存款,繼承人並未列報,稽徵機關爰就該查獲漏報部分,依遺產贈與稅法規定,予以併計遺產課徵遺產稅,並依漏報違章論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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