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22)日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繼承人只須以遺產來清償繼承的債務,不必揹負無限的責任,更不必以自己辛苦掙來的財產,清償前人留下來的債務。現代社會早已由「家之存續」為中心之「身分繼承」,演變為注重「個人主義」之「財產繼承」。再者,工商社會交易頻繁複雜,家庭型態也有重大的改變,實在難以期待親人間熟知彼此財產交易關係,而願意承擔責任。

我國民法繼承編自民國19 年公布、20 年施行,一直以千年以來「父債子還」的制度,採行「繼承人負概括責任」之原則。雖然有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之規定,但繼承人常因不知法律而忽略或其他不得已的事由,未能在法定期間內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就必須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不但必須以遺產清償繼承債務,如果不足,還必須用自己的財產清償,對於繼承人顯然不公平,保護也不週。

因此,本次修法,行政與立法部門共識一致,改變千年以來的繼承觀念,改採「繼承人負限定責任」之原則,也就是將原來繼承人對於繼承債務的「無限」責任修改為「有限」責任,可說是保障繼承人權益的世紀新法。

為維持法的安定性、信賴保護原則,法律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但在實務上,確實有許多繼承人不知道被繼承人既存的債務,但須承受繼承龐大債務,而影響其財產權及生存權,甚至一輩子喘不過氣,無法翻身,故應例外地加以保護。因此,本次修正,採取法務部部分溯及的原則,針對現存最常發生,也最不公平的三種繼承現象,得溯及既往,負有限責任。包括:繼承人繼承的是保證契約債務,或繼承人是代位繼承人,抑或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因不可歸責自己的事由而無法知道繼承債務的存在,由其繼續履行顯失公平者,都只要以所得遺產負清償責任
。當然,為了法的安定性、信賴保護原則,以及被繼承人債權人的權益及交易安全,也同時規定修正施行前已經償還的債務,繼承人不得再要求返還。

為了維護繼承債權人公平受償,並使繼承人可以一次解決繼承財產及債務清理的問題,避免多次應訴的麻煩,本次修正亦明定繼承人可以進入法院清算或自行辦理清算,繼承人可以視繼承財產關係之複雜程度,選擇最有利之清算程序。只要繼承人沒有惡意隱匿遺產或在遺產清冊上為虛偽之記載等行為,就不會負擔超過所得遺產之責任。此外,債權人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或由法院依職權命繼承人進行清算程序。又為了避免改採限定責任後,被繼承人和繼承人為減少所得遺產而脫產,特別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上贈與者,該財產視為所得遺產。因此,本次修法在保障繼承人之情形下,也同時兼顧債權人之權益。

修正後的繼承限定責任是我國所獨創。更以最小的修正,解決目前社會上不合理
不公平的繼承問題,保護繼承人,又兼顧交易安定。本次修正是行政及立法部門共同合作的結晶,法務部對於立法委員及各界之支持,由衷感謝。也期待民眾注意法律存在的意義及法律對自身生活、事業的影響。 發稿單位:法務部法律事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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