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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自99年1月1日起取自香港、澳門或歐美等全球海外地區之所得,全戶全年合計數達新臺幣100萬元,須併入基本所得額,惟須同時符合以下4項條件,
即1.所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2.申報戶全戶海外所得達100萬元。
3.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
4.基本稅額減除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限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才會繳納到基本稅額。
海外所得自100年5月開始申報,符合上述4項要件者才須申報繳納,多數納稅人不受影響;納稅人於100年所得稅申報期間,別忘了要申報海外所得,以免遭稽徵機關查獲補稅又處罰,得不償失。倘有任何相關報稅問題,歡迎撥打本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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