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有公司詢問,因業務擴展因素,原承租房屋營
業面積太小不敷使用,所以需搬遷,而原承租至今年12 月底之租賃契約提前至10
月底解除,房東要求該公司需支付2 個月之提前解約違約金,並主張該2 個月違約
金係抵繳公司原欲承租期間之租金,要求該公司需開立租賃所得扣繳憑單。該公司
詢問支付之違約金開立為租賃所得扣繳憑單,其所得類別是否正確?
該局說明,出租人取自承租人因提前解除租賃契約所支付之損失補償費,係屬違約
金性質,與所得稅法第14 條第1 項第5 類規定租賃所得係因財產出租供承租人使用
而取得之租金性質不同,應核屬所得稅法第14 條第1 項第10 類規定之其他所得。
因出租房屋之租賃所得納稅義務人可選擇以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出租
房屋之保險費、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出租所支付利息等項目逐項列舉扣除必要損耗
及費用,或不採列舉扣除按租賃收入之43%為必要費用扣除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
綜合所得稅。所以,該違約金如扣繳單位應出租人主張而開立租賃所得扣繳憑單,
出租人即可少繳稅,該局呼籲扣繳單位,類此情形,給付之違約金應開立其他所得
免扣繳憑單,勿幫助出租人短漏報所得,以免受罰。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