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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辦理扣繳稅款時,應注意給付對象(所得人)的身分;
一、所得人為營利事業(不論在境內有無固定營業場所)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不論每次應扣繳稅額是否超過新臺幣2,000元,仍應按規定的扣繳率扣繳稅款。
二、所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規定,如有所得稅法規定應扣繳之各類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下列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
(1)短期票券之利息。
(2)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3)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
(4)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
(5)告發或檢舉獎金。
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之規定,僅適用於所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執行業務者設立之事務所)。另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5,000元者,亦得免予扣繳,惟仍應填報免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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