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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指出,營業人未盡誠實申報義務,致稽徵機關作成錯誤退稅決定,稽徵機關得於核課期間內據以補稅處罰,殊難以稽徵機關未即時發現補徵應徵收之稅捐,而主張信賴保護原則得予免罰。
該局指出:轄內營業人甲公司於申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將銷售電話儲值卡(可撥打國際及國內電話)應稅銷售額合計1億3千萬餘元及1千4百萬餘元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660萬餘元及70萬餘元,並處罰鍰591萬餘元及70萬餘元,該公司不服主張於銷售時未能預期消費者係撥打國際電話或國內電話,不符預見可能性之要件,其已克盡相當之注意,並無任何過失或故意逃漏稅捐之情事,又其自銷售國際電話預付卡即按期申報零稅率銷售額,其信賴應受保護云云,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仍執前詞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甲公司銷售之話務服務,不論撥打國內、國外,是可區隔計價的,其銷售話務服務時,雖無法預知買受人撥打國際及國內電話之數額,惟事後可從結算金額得知買受人撥打國際線及國內線之金額,自行申請更正原申報零稅率之錯誤,惟其直至該局查獲前,均未具文申請更正,自無免罰之適用,另該公司未盡其應盡之注意義務,僅依個人對法律之錯誤解釋,致生漏稅事實,自應受罰,予以駁回。

該局提醒營業人,對於租稅法律情事之發生,應審慎注意,如有法令疑義,應適時向稽徵機關詢問,以免僅依個人對法律之錯誤解釋,致生漏稅情事,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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