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有一林姓納稅義務人詢問,其欠繳綜合所得稅,稽徵機關已就其不動產辦理禁止處分,為何又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致遭該處執行扣押薪資?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是禁止財產處分係為防止納稅義務人利用移轉財產以規避稅捐債務所為的稅捐保全措施,而移送執行之目的,在於使納稅義務人履行公法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兩者目的不同,所以欠稅人財產已遭禁止處分,行政執行處仍得依據行政執行法就納稅義務人的薪資所得及財產強制執行。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不要以為財產已被稽徵機關禁止處分,就不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國稅局強調,各項稅捐、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請務必依限繳清,以免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辦理禁止財產處分,影響其移轉所有財產之權益;倘納稅義務人欲辦理財產移轉或設定,仍須先繳清各項欠繳稅款後,稅捐稽徵機關才會通知有關機關塗銷禁止財產處分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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