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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郵政劃撥方式銷售貨物,在收到郵局「郵政劃撥儲金收支詳情單」及「郵政劃撥儲金存款通知單」後,才交付貨物者,最遲應於收到郵局上述2種單據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給與買受人。
該局說明,依據「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買賣業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與買受人,但發貨前已收到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營業人以郵政劃撥方式銷售貨物,如已先收到貨款再予發貨者,其於收到郵局之通知單據後,即已獲知收到貨款之事實,至遲應在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如營業人先行郵寄貨物,然後再以郵政劃撥收款者,在發貨郵寄時已能確定買受人有意購買者,應於發貨時即開立統一發票;若在發貨時尚未確定買受人是否有意購買,而係先郵寄供人試用,於買受人合意時才匯寄貨款者,至遲應於收到郵局「郵政劃撥儲金收支詳情單」及「郵政劃撥儲金存款通知單」2種單據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給與買受人。另以銀行匯款方式銷售貨物者,亦應於收到通知單單據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以網際網路、報紙登載為媒介之交易方式若是有使用郵寄貨物,再收取郵政匯寄貨款或銀行匯款方式者,請自行檢視至遲應在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交與買受人,以免被查獲受罰。
(聯絡人:中正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3965062分機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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