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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趙小姐問:營利事業支付各項罰鍰,可否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依規定,營利事業支付各項罰鍰,不得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發生的費用或損失,若已依法取得統一發票、普通收據或經手人證明,並依規定列帳,於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但如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的損失或家庭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的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應自行依法調整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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