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有些零售批發業、餐飲業,甚至從事加工生產等營利事業,向地主承租土地並自費興建房屋,雙方約定建物完成後,該建物所有權登記為地主所有,而租賃期間由承租人使用該建物,這種類型的契約,由承租人所支付的建屋工程款,性質上屬地主之租賃收入,給付時不用扣繳,但是要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地主之租賃收入並申報免扣繳憑單,惟土地出租人如屬營利事業,並符合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第2項依法就租賃收入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者,得免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舉例來說:甲公司於97年7月1日向地主乙君承租土地並自費興建房屋,租期為10年,雙方並約定房屋建好後,必需將建物所有權登記為地主乙君所有。假設甲公司支付之建屋總成本為1,000萬元,按租賃期間10年平均計算,乙君每年租賃收入應為100萬元,只是在97年度甲公司的租賃期間僅有6個月,所以甲公司於98年1月底前必須開立租賃所得免扣繳憑單50萬元給乙君併入其9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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