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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國稅局的補稅通知單,別忙著提起行政救濟,還是先補繳、補報稅款,以免得不償失。

中環公司董事長翁明顯因給付國外公司權利金時,未先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台北市國稅局查核後,開單要求翁明顯在10天內補繳「應扣而未扣」的稅款5200多萬元。

經過復查、行政訴訟程序,翁明顯最後應補繳2900多萬元,較原定稅款少了2300多萬元。但因翁未在時限內補繳稅款,被國稅局處以三倍罰鍰,達8700多萬元,翁被罰的還比省的多。

翁明顯87年間給付國外權利金1億4000多萬元,疏忽未依所得稅法規定先扣取稅款,台北市國稅局發現後,要求翁在 90年11月21日到 90年11月30日內補繳5200多萬元。

翁明顯不服,申請復查,台北市國稅局檢討後,將翁應補繳金額更正為2900多萬元,繳納期間從 93年12月16日到 93年12月25日。翁雖再提起行政訴訟,但敗訴定讞。

翁明顯應繳稅款減少2300多萬元,卻又收到「8700多萬元」罰鍰,翁再復查翻案不成,提起行政訴訟,但先勝後敗。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判決翁明顯勝訴,理由是北市國稅局將翁應繳稅額減為2900多萬元時,另定繳稅期限,時間沒到,國稅局就開罰單,沒有道理。

台北市國稅局也不服氣,上訴獲得終局勝訴,最高行政法院直接改判翁明顯敗訴。法院認為,翁明顯應先扣繳國外權利金的所得稅款,未扣繳,又沒在限期內補繳,稅捐單位處以三倍罰鍰並無錯誤。

判決書指出,北市國稅局第一次要求翁明顯10天內補繳稅款,期限不會因翁提起行政救濟而改變或停止,翁既未在期限內繳稅,國稅局開罰有據。第二次繳納期限,法界人士說,那是計算滯納利息依據,和罰鍰期間無關。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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