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4規定,其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但如有交易損失,也不得扣除。又公司因政府區段徵收其所有土地,領取的土地地價補償費及按公告土地現值加發的四成獎勵金,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該局查核甲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免納所得稅之政府徵收土地之交易損失3千1百萬元,但是在計算課稅所得時,並未將該出售土地損失排除,以致短漏報同額課稅所得額,經該局查獲,除予以補稅達7百餘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之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而所謂「免納所得稅」是指該項交易之盈虧,都不作為計算營利事業該年度課稅所得額之依據,而甲公司領取政府徵收土地之補償費及獎勵金所產生的土地交易損失3千1百萬元,除將該損失列報為財產交易損失,充分反應於全年所得額外,還要在損益表101欄位「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增益(損失)」加回,以便正確計算該公司之課稅所得。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出售土地之交易所得或因領取政府徵收土地之地價補償費,既免納所得稅,如有交易損失,請記得於損益表101欄位「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損失」加回,以便正確計算營利事業之課稅所得。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a01000936 的頭像
    a01000936

    巨詮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 國家考試合格)

    a0100093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